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19號聲請人 陳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彰化商業銀│100年4月18日│8,000元│FN0000000│││縣私立崇光女子高級│行北新分行││││││中學 羅慧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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