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林億樺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6月25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是否占用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全部,若非全部則占用之約略客觀面積與起訴狀載明之地上物部分之約略客觀面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