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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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01號聲請人 呂金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4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0082-NX-000000-0│股票│1│205│││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