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沈建宏律師
林家祺 律師 李兆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所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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