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附民上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8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世郁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會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96號侮辱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黃國永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