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陳世郁 被告 陳文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2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要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及從起訴狀影本送達的隔天起到清償日為止,按每年5%利率計算的利息。
2.陳述: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178號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以「番仔」言詞辱罵原告的犯罪事實,起訴請求被告支付損害賠償。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曾開庭審理,所以被告並未為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被起訴公然侮辱案件,刑事部分已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以上的規定,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應該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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