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27號聲請人臺南縣佳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1紙由成立畜牧場 林春霞 簽發,以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110,264元,發票日僅載「民國98年11月」,票號為SC0000000號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完整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