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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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0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0八、二七三五、二九九五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天道盟太陽會」為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並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而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及暴力性之組織。緣 蘇倫養 於民國八十九年間繼第二任會長 施春成 後,在柬埔寨「天道盟太陽會」第一任會長 吳桐潭 住處接任第三任太陽會會長, 吳錫聰 則擔任副會長,並指定 鄭國周 擔任護法、 曾盈富 為捍衛隊隊長、 潘恆逸 為突擊隊隊長、 梁瑞文陳祥麟 及被告等人則為組長,而陸續吸收成員。九十年間為擴展勢力,蘇倫養即在柬埔寨親自主持成立太陽會「第一代虎」,成員均宣誓效忠太陽會及會長、副會長。成員有五位,以年紀最長之 鄧永燃 (綽號「 小鄧 」,另案偵辦中)為虎頭、其餘成員分別為 曾盈進 (綽號「太保」,擔任組長)、 陳長齡 (綽號「飛龍」,為桃園分會龍潭組成員,聽命於桃園分會長梁瑞文)、 葉雲全 (綽號「 崁全 」,為桃園分會龍潭副組長,聽命於梁瑞文,因故未宣誓)及 何木生 (綽號「東港」),為其組織衝鋒陷陣,從事各項暴力犯罪行為。被告於八十七年間即跟隨太陽會元老 方世祥 (嗣於九十年間在台北市遭槍擊身亡),雖曾向警方辦理脫離犯罪組織,惟實際上並未脫離,仍於九十一年間與曾盈富等人多次至柬埔寨看望太陽會「大哥」吳桐潭、「會長」蘇倫養及副會長「吳錫聰」等人,並經常至台北市○○區○○街○○號十樓太陽會堂(自稱該處為「公司」)與成員聚會,且於台北縣三重市開設賭場營生(未經查獲偵辦)其手下則有 林建豪阮安勝朱志強 等三人。嗣於九十一年間,曾盈富因購毒事對 潘家祥 不悅,乃糾集成員,以槍擊方式,對於潘家祥所經營位於基隆市○○區○○路○○號「旌全藝品店」為如起訴書所載之尋釁,又吳錫聰因表妹 游淑敏 投資外匯操作被騙,乃糾集成員,以暴力方式,為如起訴書所載逼迫 張文鴻 還錢等情。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嫌云云,經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原審以第一審判決理由,尚有未洽),改判仍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固非無見。
惟查:㈠、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卷內之證據,如認為有調查必要者,即應予調查,除有不能調查情事者外,於該證據未踐行調查之前,逕作事實判斷,則不能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本件關於卷內證人 段存祺 在偵查中所為被告是否為太陽會成員之證言,原判決既載為:「語意不明」,且載為:「復經本院傳拘未到」(原判決第十三頁第三行),足見原審係認有傳訊段存祺之必要,自應加以調查。然遍查原審卷,固有上更㈠審傳拘未到之資料。又但查段存祺另因殺人未遂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後強制工作三年,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即入台灣台北監獄執行,嗣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轉入台灣宜蘭監獄執行,直至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始執行完畢,爾後轉入台灣基隆看守所,又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轉入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保安處分,現仍在該所執行中,此有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按。原法院於更㈠審時,雖有傳拘段存祺未果之資料在卷,然揆之前開另案執行紀錄,段存祺於法院指定之審判期日(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及同年八月一日),係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法院並未依法囑託該監獄長官送達傳票,所為郵寄其住所或寄存送達(見原法院上更㈠卷第五七、五八頁),均不合法,所為拘提,更非適法。原審不察,誤以為業經合法傳拘未到而有不能調查情事,其未續予調查,不能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㈡、起訴書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乃檢察官請求判決之基礎範圍,並攸關檢察官舉證責任所在,如有記載不明確之情形,法院應予究明,始能作成適切判決。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曾盈富因購毒事對潘家祥不悅,乃糾集成員,以槍擊方式對於潘家祥所經營位於基隆市○○區○○路○○○號「旌全藝品店」尋釁,及吳錫聰因表妹游淑敏投資外匯操作被騙,乃糾集成員,以暴力方式逼迫張文鴻還錢等情,究係旨在敘述本件太陽會成立後,被告實行該兩項犯罪行為?亦或敘述曾盈富、共同被告吳錫聰之犯罪行為?如屬:被告實行該兩項犯行,則法院自應予審判。尚不明確,均有究明之必要。應認上訴為有理由,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林秀夫法官陳祐治法官孫增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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