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子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王子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未成年人,應補
正被告之住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起訴狀或補正狀,並應按被告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