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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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程 (原姓名 林金泉 )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彰化縣○○鎮○○段○○○○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 林廣河 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
五、被告林家程於民國107年11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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