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物之瑕疵擔保給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1351號原告圓頂咖啡館法定代理人 鄧正芬 被告 張焰 即一欣冷氣電機行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於原告提起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惟上開訴之聲明未表明被告應給付何物或金額若干,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另事實理由欄中對各被告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法律關係並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