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昆南
尤秀玲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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