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46號聲請人 陳瑞英 即台江大飯店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7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94年度除字第20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達富 │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94年7月30日│33,000元│KT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