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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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鄂惠敏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順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先命
  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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