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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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葉修竹 債務人 田瑞玉
一、(一)債務人田瑞玉應與第三人 顏瓊娟顏坤榮 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田瑞玉應與第三人顏瓊娟、顏坤榮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田瑞玉應與第三人顏瓊娟、顏坤榮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田瑞玉應與第三人顏瓊娟、顏坤榮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田瑞玉應與第三人顏瓊娟、顏坤榮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六)債務人田瑞玉應與第三人顏瓊娟、顏坤榮連帶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田瑞玉為債務人顏瓊娟於民國91至95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辦理就學貸款擔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78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411,814元。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顏瓊娟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新臺幣397,19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田瑞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瑞玉│980501│至清償日止│年息5.326%│││51796│││││││元│││││├──┼───┼─────┼──────┼──────┼───────┤│002│新臺幣│田瑞玉│980501│至清償日止│年息5.326%│││66418│││││││元│││││├──┼───┼─────┼──────┼──────┼───────┤│003│新臺幣│田瑞玉│980501│至清償日止│年息5.326%│││68976│││││││元│││││├──┼───┼─────┼──────┼──────┼───────┤│004│新臺幣│田瑞玉│980501│至清償日止│年息5.326%│││68976│││││││元│││││├──┼───┼─────┼──────┼──────┼───────┤│005│新臺幣│田瑞玉│980501│至清償日止│年息5.326%│││70513│││││││元│││││├──┼───┼─────┼──────┼──────┼───────┤│006│新臺幣│田瑞玉│980501│至清償日止│年息5.326%│││7051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瑞玉│9806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796││││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田瑞玉│9806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6418││││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田瑞玉│9806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976││││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田瑞玉│9806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976││││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田瑞玉│9806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513││││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田瑞玉│9806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513││││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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