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84號原告 王樂凱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被告 陳昭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0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魏俊明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