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02號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 簡宥婷 非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上列被告簡宥婷於原告 朱祥龍 所提離婚等事件中,所提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之反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五項第五款規定係屬財產權非訟事件,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元(計算式:15,000×10×12=1,800,000),故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限反請求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