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弘霖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弘霖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6360號、第6469號、第659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驗餘淨重0.052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本屬違禁物無疑,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1年9月28日1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8樓為警查獲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6360號、第6469號、第659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該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52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1月9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