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6號上訴人 林阿蓮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 律師被上訴人 蔡素雲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逾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逾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均廢棄。」;㈡
主文第二項「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及判決理由欄八末段「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部分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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