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6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 律師 洪嘉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及本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和解筆錄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