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079號

原告 邱錦雲

被告 邱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2月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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