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張景庭 債務人 張金春
一、債務人張金春、張景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景庭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6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張金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8,31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景庭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金春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8314元│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8314元│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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