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黃英偉張逸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5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檢附借據及被告借款後繳款明細表,敘明被告何時未依約繳款,債務何時到期?到期時積欠債務金額若干?利率計算明細及執行受償金額抵充明細)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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