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64號原告 黃桂芬 被告 王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並應依同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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