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追加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尚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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