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鄭邱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公司名稱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月24日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予敘明。第三人 鄭長生 於民國00年00月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24年12月7日止,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嗣第三人鄭長生於民國00年
00月00日死亡,抵押物所有權於民國99年7月26日由相對人分割繼承,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鄭長生於民國00年
0月00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02年5月
18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自民國100年3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計204,20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清償查詢單及經濟部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7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育人││1093-1│建│144.59│全部││├──┼───┼────┼──┼───┼─────┼─┼──────┼───────┼──────┤│002│嘉義市││育人││1094│建│158.43│14500分之3175││└──┴───┴────┴──┴───┴─────┴─┴──────┴───────┴──────┘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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