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即建豐顏料廠有限公司清算人
陳賜安 訴訟代理人 陳貴端 會計師
曹永仁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台財訴字第○八九○○四○九六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蔡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