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忠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於本院受理後(109年度交易字第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忠鷹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忠鷹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8時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在屏東縣萬丹鄉番社村某處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7時30分許,自上開飲酒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17時40分許,行經屏東縣○○鄉○○路○○○號前,因行車未開大燈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並於同日17時45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1.39mg/l,而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忠鷹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分駐所偵查報告書、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蒐證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郭忠鷹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9年度交易字第25號);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8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前科紀錄,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除構成累犯不重複評價外,本次已屬第5次再犯酒後駕車犯行,且其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9毫克,數值甚高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顯見其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猶不知警惕,再犯本件相同之公共危險罪,顯然欠缺守法意識,對社會危害性非低;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患有重鬱症、食道癌、下咽癌、舌癌,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卡影本、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復衡酌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沈君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