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 楊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何素霞 等3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被告 鄭可庸 之法定代理人 鄭國枝 之法定代理意旨。
二、陳報王陳𤆬治( 王吉定 之配偶)、 黃子榮 ( 王秀芬 之配偶)、 陳石獅 (陳 王景雲 之配偶)、 魏森旺 (魏 王聰敏 之配偶)之最近戶籍謄本,如已故,則陳報其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