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家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 楊鴻銘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益 被上訴人 王何素霞
王振茂 王秀蓮 王振發 魏文卿 魏文彬 王聰美 張勝蘭 王佩綾 (原名 王翠玲王瑞源 王聰淑 陳國基 黃陳素真 陳素珠 陳素絹 陳國進 潘北生 潘麗光 王秀惠 王秀屏 王秀貞 王志民 黃大倫 楊錦輝 被上訴人 鄭可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國枝
楊美珍邱錦華王振明 承受訴訟人) 王麗雅 (王振明承受訴訟人) 王姿雅 (王振明承受訴訟人) 王斐靚 (王振明承受訴訟人) 陳明龍陳國勝 承受訴訟人) 魏嘉緯魏文寬 承受訴訟人) 魏伊晨 (魏文寬承受訴訟人)追加被告 翁韶彗
黃子榮 黃大庭 劉純汝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