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家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 楊鴻銘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益 被上訴人 王何素霞
王振茂 王秀蓮 王振發 魏文卿 魏文彬 王聰美 張勝蘭 王佩綾 (原名 王翠玲 ) 王瑞源 王聰淑 陳國基 黃陳素真 陳素珠 陳素絹 陳國進 潘北生 潘麗光 王秀惠 王秀屏 王秀貞 王志民 黃大倫 楊錦輝 被上訴人 鄭可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國枝
楊美珍 王 邱錦華 ( 王振明 承受訴訟人) 王麗雅 (王振明承受訴訟人) 王姿雅 (王振明承受訴訟人) 王斐靚 (王振明承受訴訟人) 陳明龍 ( 陳國勝 承受訴訟人) 魏嘉緯 ( 魏文寬 承受訴訟人) 魏伊晨 (魏文寬承受訴訟人)追加被告 翁韶彗
黃子榮 黃大庭 劉純汝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