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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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紀佳良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