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71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惠琇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之被告為「楊惠琇」、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為「AMR-5217」號,惟與所檢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所載當事人姓名暨所駕駛車號均有未符,如係違誤,並請一併具狀更正及重新提出記載明確被告之起訴狀(含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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