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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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545號
原告 林佳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