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886號
原告 陳萍 如
被告 蔡錦霞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原告向本院所陳報之被告戶籍地址有誤嗣已變更,為免被告未受合法之通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對原告書狀及本院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之內容,於收受3日內進狀表示意見(書狀繕本及筆錄內容如本院送達通知之附件);兩造應於庭前陳報本件有無和解可能及可行之和解方案;原告並應提出居住臺北市松山區市○○道0段00號3樓之1及所提照片為該處所拍攝等相關證明,以上繕本均自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