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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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4年5月17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9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4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妨害風化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彭筱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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