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號抗告人甲○○
之4之1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98年
3月16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