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119號債權人 陳香儀 即淯品企業社債務人甲00000000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瑩光幼稚園為獨資或為合夥及依據為何②提出債務人 黃怡蒨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