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0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驗後淨重合計零點叁肆柒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小包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623號、98年度審毒聲第386號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全卷無訛,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又本案查扣之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4小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03
2公克、0.134公克、0.115公克、0.066公克,合計0.34
7公克)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1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22號、97年11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53號、98年2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81號、98年3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5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4份附卷可稽,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核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國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