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肇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肇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肇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94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2年2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3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所犯上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5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65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5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①②案件接續執行,於104年5月
4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
107年3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27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566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