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