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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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03號原告 曾聖雄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 律師被告 程永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以及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均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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