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0月、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80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2月4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