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971號聲請人 萬源成 相對人 林雅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相對人林雅怡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相對人雖設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3樓,惟相對人實際居住在新店豐榮護理之家(地址:新北市○○區○○街○○巷○○號),將來也不會有變動等情,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家事聲請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罹患中風為由,聲請其應受監護之宣告,是依上開法律規定,相對人目前實際住所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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