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鎮吉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鎮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鎮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