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03號原告 柯丕堪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律師
王煥傑 律師被告 許丕相
許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4,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