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聲字第27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淑月 代理人 鄭孟烜 相對人 張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保管箱通知書、法院民事裁定等為證。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結果,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24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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