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南簡字第39號原告 徐君國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曾國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臺南簡易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