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世貿名人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孟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贛民皇承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皇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3,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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