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戊○○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乙○○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