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801號債權人 謝祥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睿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801號債權人 謝祥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睿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